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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政府

深圳市盐田区审计局关于盐田区委党校公共照明系统LED节能改造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报告

来源:深圳市盐田区审计局发布时间:2018-01-29

  根据《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条例》的规定,按照年度审计项目计划,2017825日至911日,我局对中共深圳市盐田区委党校(以下简称区委党校)送审的盐田区委党校公共照明系统LED节能改造项目竣工决算进行了审计。审计工作得到该单位的支持和配合,审计实施工作进展比较顺利。审计过程中查阅了该单位提供的工程竣工资料和报表、账册、会计凭证及合同等资料。区委党校对其提供的会计资料及其他证明资料的真实性、完整性负责,深圳市盐田区审计局的责任是依法独立实施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。

   一、基本情况

  盐田区委党校公共照明系统LED节能改造项目经深盐发改投〔2012168号文批准立项,计划投资28万元,资金来源为区财政,项目建设单位是区委党校。工程于20121112日开工,20121212日通过竣工验收,质量验收等级为合格。

  二、审计结果和审计评价

  (一)审计结果

  该项目竣工决算送审金额为278,571.72元。经审计,审定金额为278,571.72元,本次决算审计无核减,详见附件。

  (二)审计评价

  审计结果表明,建设单位在项目管理方面,基本能够按照基建程序实施并管理项目,工程资料齐全;在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方面,会计资料较完整,所披露的会计信息真实地反映了建设资金的来源和运用情况;在投资计划执行方面,该项目计划投资28万元,实际投资27.86万元。

  三、审计发现的问题

  未按规定时限报审竣工决算。

  该工程于20121212日竣工验收,建设单位于2017825日报审本项目竣工财务决算,与《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条例》第二十八条“建设、施工等与项目建设相关的单位,应当在项目完成竣工验收之日起九十日内,向审计机关提交下列资料……”的规定不符。

  建设单位今后建设的项目竣工验收后,应及时整理项目决算资料,报送审计机关审计。

  对本次审计发现的问题,请盐田区委党校自收到本报告之日起90日内,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至深圳市盐田区审计局。

    深圳市盐田区审计局

  2017915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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